本書係以編年史順序(Chronological order)探討西方自古希臘羅馬以來歷經中世紀及文藝復興時期,以迄二十世紀之法律哲學家所創立之法律理論。形式上類似西洋法律思想史之探究,惟就問題之重點與研究方法而論,卻不同於法律思想史。蓋法律思想史是在描述法律產生與發展之過程,以及法學家之思想,法律理論之建構或其學說主張之形成及其影響。而法律哲學之研究主要在法律概念之分析及法律理論之批判。換言之,法律哲學探討的範圍乃是法律有關的一些根本問題,例如法律之本質(the Nature or Essence of law),法律之目的(the end of law),法律存在之基礎(the basis for existence of law)以及法律之價值與理想問題(the value of law and legal ideal)。許多法律哲學或法律理論之著作,致力於說明一個特定法律體系的基本主張與原則(the basic doctrines and principles of a given legal system)。這些也都屬於哲學議題的探討,其研究方法可能需要借助於倫理學,政治學與社會學的調查和道德的推理(moral reasoning),同時法律哲學也會涵蓋哲學的其他部門,例如哲學的心理學(philosophical psychology)與精神哲學(philosophy of mind)等。然而最重要的還是法律概念的分析與批判,諸如法律是什麼(What is law?)?存在於社會中的一個法律體系又是什麼?法律與道德之間是否有一個必然的連結(Whether there is a necessary link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?),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否有一個道德的因素(a moral element)?一個不公正的法律可以是有效的法律嗎?這個問題同時也關涉到法律義務的概念分析,而人服從法律的動機是什麼?可能只是一個單純的力量問題嗎?人只是因為懼怕制裁才服從法律嗎?服從法律是否有一個道德義務在?更根本的問題或許是,什麼是正當公正的法律?為什麼人類的社會必須要有法律?這些當然不只是法律哲學的問題,同時也是政治哲學與社會哲學的問題。